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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坪西

    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吉利路16号A栋(进门右边第2栋)3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与陈东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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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
    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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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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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 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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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十三日(备注:此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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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3
    2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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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 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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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十三日(备注:此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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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3
    3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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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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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雨之缘制品厂于2013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厂房租赁部分的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二、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雨之缘制品厂于2013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宿舍租赁部分的合同无效;三、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金水桥工业区9号厂房、配套宿舍(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金水桥工业区誉隆街2号);四、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涉案厂房租金人民币866360.08元以及2019年9月25日起至涉案厂房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人民币24200元/月的标准计算);五、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支付涉案宿舍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三被告实际搬离涉案宿舍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币33000元计算);六、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起至三被告实际搬离涉案厂房之日止的厂长工资(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计算);七、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9000元;八、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返还宿舍押金人民币16020元;九、驳回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46元,由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六月九日(备注:此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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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4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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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 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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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民初1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雨之缘制品厂于2013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厂房租赁部分的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二、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雨之缘制品厂于2013年4月25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宿舍租赁部分的合同无效;三、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金水桥工业区9号厂房、配套宿舍(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怡心社区金水桥工业区誉隆街2号);四、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涉案厂房租金人民币866360.08元以及2019年9月25日起至涉案厂房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人民币24200元/月的标准计算);五、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牛眠岭分公司、深圳市四方埔股份有限合作公司马塘分公司、深圳市坪西股份合作公司高桥分公司支付涉案宿舍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三被告实际搬离涉案宿舍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币33000元计算);六、被告陈东毅、深圳市雨之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铭雨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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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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