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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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运文旅)文综罚字〔2021〕046号 | 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8月23日10时40分,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国政(04080021040)、陈月娟(040800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运城市槐豫东路运城市盐湖区槐豫东路迅捷网吧进行检查,网吧负责人席宏斌在现场。该网吧证照悬挂到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H6NT37R)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40802200057))正在营业。该网吧有75台电脑,全部连接在互联网上,有45人在上网,执法人员在负责人席宏斌的配合下,对该网吧上网人员身份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网管未对坐在27号机上网玩游戏的杨豪(身份证号码:142701********2712)身份信息未登记。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为证: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H6NT37R)、《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40802200057)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有负责人席宏斌8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现场照片为证3份。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河东支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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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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