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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海工程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884
    • 法院公告 1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88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蔡小珠、罗志荣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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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225民初60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蔡小珠
    罗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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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炎陵县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15
    2

    许高峰、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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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4民终149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许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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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03
    3

    大连中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焕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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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终59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连中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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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8-17
    4

    覃奎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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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2924民初14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覃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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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雅县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8-30
    5

    孙道海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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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2民初23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孙道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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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8-25
    6

    许高峰、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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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421民初279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许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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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1-06-26 2021-09-14
    7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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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391民初355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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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13
    8

    李博与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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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1021民初1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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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南县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21
    9

    李博与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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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1021民初153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李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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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南县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21
    10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陈祖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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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3201民初958号 名誉权纠纷

    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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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田市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11

    法院公告1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太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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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炎陵县人民法院 G09 2020-08-18
    2 (2020)川0106民初22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科威绿色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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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03 2020-06-18
    3 (2020)川0106民初22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科威绿色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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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39 2020-02-27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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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炎陵县人民法院 G79 2019-07-11
    5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王建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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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G21 2019-04-09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太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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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炎陵县人民法院 G28 2019-01-15
    7 (2018)冀0209民初2274号 -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谭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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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G16 2018-12-13
    8 (2018)冀0209民初2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唐山市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谭少云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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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G13 2018-12-02
    9 (2018)粤0303民初114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合肥波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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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05
    10 (2018)鄂12民终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会德 王贤银 费新华 冯光荣 通山景元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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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G11 2018-07-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189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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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89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博琅尼陶瓷商行 东莞市卓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汉思工交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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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983号东莞市卓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汉思工交能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博琅尼陶瓷商行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东莞市卓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汉思工交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89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6793.92元以及支付该款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964.76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两项暂合计177758.68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0时00分在速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陈海英电话:0755-2272503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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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2

    (2021)粤0303民初175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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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7545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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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545号陆贵先:原告苏华军与被告姜兵、陆贵先、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75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871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71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为126816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26190元。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8711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20年5月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为4573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06989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林欣燕电话:0755-2503840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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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3

    (2019)粤03民终25171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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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5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被上诉人-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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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5171号深圳市森源建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5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7536元及利息(3352285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75251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负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990元,由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6174元,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173元,由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994元,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179元,并由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迳付上诉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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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4

    (2019)粤0303民初201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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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011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运启 吴开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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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杨运启: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运启、吴开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201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运启、吴开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485271元及利息(利息以64852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运启、吴开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48元,由原告负担5043元,被告负担5850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退回原告5850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5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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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5
    5

    (2019)粤03民终25171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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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5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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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5171号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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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4
    6

    (2019)粤0303民初201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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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2011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运启 吴开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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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运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诉杨运启、吴开兵追偿权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及地址:郑娃娜0755-25038408罗湖法院民三庭本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邮政编码:518012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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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7

    (2019)粤03民终44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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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44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波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尚美饮品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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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4404号广州市尚美饮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波达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尚美饮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睿,审判员吴春泷(主审)、审判员聂效,书记员为付红萍。请你司于2019年5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参加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联系人:付红萍,联系电话:0755-835354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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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8

    (2018)粤0303民初21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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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124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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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运启、吴开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的追偿权纠纷(2018)粤0303民初2124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运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434300.23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以人民币1434300.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运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三、被告吴开兵在款项人民币1417723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41772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对被告杨运启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运启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4元,公告费5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诉费用原告已预付,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97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3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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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2
    9

    (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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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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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4668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352285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另694399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90元,由原告承担12990元,两被告承担3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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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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