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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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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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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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骆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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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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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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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四骆绪钦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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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邬忠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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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四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邬忠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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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
2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二公告追加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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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邬忠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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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二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邬忠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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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3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公告证据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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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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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之一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二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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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4 |
(2020)粤1972民初4227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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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骆绪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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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227号骆绪钦(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3219630420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涂胜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骆绪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1.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25日期间,向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A2A车间供应电泳相关原料,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为确认欠款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019年8月18日骆绪钦以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A2A车间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确认截止2019年7月尚欠原告货款263970元。合同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为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分期付款,至今尚欠206370元未付。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A2A车间的经营场所就在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经营者骆绪钦以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两被告显属挂靠关系,依法对外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138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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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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