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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防智能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1栋1-5楼、2栋1-5楼、3栋1-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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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24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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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1-05-17
    2

    原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安防智能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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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1789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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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02
    3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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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0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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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1-01-01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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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6、294-298、306-31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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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1 2021-01-01
    5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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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2170-21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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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2-27 2021-01-04
    6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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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2187-21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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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1-20 2020-06-22
    7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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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2469-24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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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31 2019-12-10
    8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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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4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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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12 2020-01-14
    9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贵州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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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黔01执恢2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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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1 2019-11-15
    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涂国身借款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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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3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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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9-03 2020-12-30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域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域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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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3 2019-06-27
    2 (2017)粤03民初17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域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域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司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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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3 2019-06-27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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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7
    4 (2017)粤03民初2214-2216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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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9-01-01
    5 (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涂国身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李志群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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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9-01-01
    6 (2017)粵03民初1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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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版 2018-06-22
    7 (2018)粤03民初14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涂国身 李志群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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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42 2018-05-29
    8 (2017)粤03民初18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中建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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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68 2018-04-19
    9 (2017)粤民初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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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3-15
    10 (2017)粤03民初2197-22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被告-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涂国身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李志群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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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01 2018-01-21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3执24830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3 详情
    2 (2020)粤0303执24314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5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6187号(2020)粤03执6187号拍卖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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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618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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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187号之一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6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8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3栋4层6-9轴与A-B轴(不动产证号:3000445410)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二、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曾用名: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观澜湖高尔夫大宅*汉士达区C2栋整栋(不动产证号:5000547715)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三、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301房(不动产证号:3000430124)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四、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302房(不动产证号:3000430125)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五、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303房(不动产证号:3000430129)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六、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304房(不动产证号:3000430126)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七、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305房(不动产证号:3000430127)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八、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1306房(不动产证号:3000430128)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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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2

    (2020)粤03执4809号之四拍卖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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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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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五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七案,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301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3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2号)、1302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4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7号)、1303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2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8号)、1304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5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9号)、1305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6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20号)、1401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7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6号)、1402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8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8号)、1403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9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9号)、1404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0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0号)、1405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1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1号)、1501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2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7号)、1502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3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2号)、1503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4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3号)、1504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5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4号)、1505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1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5号)共15套房产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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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3

    (2020)粤03执48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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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李志群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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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四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七案,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评估报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深圳市国量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用(2008)第0276176号)及地上房屋(房屋所有权号:常房权证字第00418250号)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国量行估字(2021)第05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该报告显示上述财产价值为人民币24887938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视为没有异议,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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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4

    (2020)粤03执4809号拍卖观澜高尔夫和天鹅堡房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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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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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37-3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24007。负责人欧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54985。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涂国身,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洋畴路洋畴花园12栋B,身份证号码360102196509275814。被执行人李志群,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洋畴路洋畴花园12栋B,身份证号码360102197009205849。被执行人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4栋宿舍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31M。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07426。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4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0383872A。法定代表人颜卫星。被执行人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5号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6570J。法定代表人刘跃根。被执行人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端高新技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2754905。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1栋1-5楼、2栋1-5楼、3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2158T。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被执行人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03025。法定代表人刘跃根。被执行人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6571347J。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被执行人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多祝镇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148075436。法定代表人:李强珍。被执行人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马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5564167981H。法定代表人韩晨超。被执行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8959Y。法定代表人黄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七案,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涂国身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观澜湖高尔夫大宅*汉士达区A6栋整栋房产(证号:5000304496)、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纯水岸(八期)T南12组T79房产(证号:4000450924)、位于深圳市南澳镇南农村洋畴湾的洋畴湾花园12栋复式A房产(证号:6000446477)、位于深圳市南澳镇南农村洋畴湾的洋畴湾花园12栋B房产(证号:6000446891)等4套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E栋4D房产(证号:4000267415)、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E栋5D房产(证号:4000348932)等2套房产。依据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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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5

    (2020)粤03执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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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李添珍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李志群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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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6号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涂国身、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李志群、李添珍、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7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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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0
    6

    (2018)粤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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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1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涂国身 李志群 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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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172号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1262608.48元及利息3098004.76元;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及复利(前六笔贷款罚息以本金以1.6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复利以2995624.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第七笔贷款罚息以本金以1262608.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以9838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以上罚息、复利均计至安科公司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三、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四、若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将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房产(详见附件一)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安防公司、中恒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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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7

    (2018)粤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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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1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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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172号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61262608.48元及利息3098004.76元;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及复利(前六笔贷款罚息以本金以1.6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复利以2995624.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9.46125%计算。第七笔贷款罚息以本金以1262608.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以9838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以上罚息、复利均计至安科公司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三、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四、若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将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房产(详见附件一)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李志群、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安防公司、中恒汇志公司、万代恒公司、涂国身、李志群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3333.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8333.06元,由原告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负担2452元,被告安科公司、安防公司、中恒汇志公司、万代恒公司、涂国身、李志群、九鼎公司负担875881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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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8

    (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涂国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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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涂国身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 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李添珍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 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司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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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涂国身、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安科智慧城市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基业控股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李志群、李添珍、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原名:安防制造(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司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了(2017)粤03民初1774-1780、1792-17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案涉十二笔贷款项下的未清偿本金金额减少人民币880114.41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上诉人对复利的承担;3.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最高额质押担保责任;4.确认被上诉人不是适格原告;5.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后变更上诉请求为:将上诉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并优先受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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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9

    (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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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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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国身、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李志群、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李志群、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七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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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10

    (2017)粤03民初2214-22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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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初2214-22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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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民初2214-2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上述期间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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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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