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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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忠兴、施甸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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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民终22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忠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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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6 |
2 |
冯元双、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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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81民初509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冯元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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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17 |
3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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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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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06 |
4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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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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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30 |
5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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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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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30 |
6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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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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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30 |
7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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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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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30 |
8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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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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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06 |
9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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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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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10 |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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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9执异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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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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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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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终361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岳顶臣 被上诉人- 陈俊贤 当事人-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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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岳顶臣与被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陈俊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终号3612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2初5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岳顶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3元予以退还。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份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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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清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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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章朝辉 被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黄清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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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清福:本院受理原告章朝辉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黄清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未付劳务款6758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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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18)川1502民初2890号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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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8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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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2890号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800601.01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立即向上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4086582.9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立即向上诉人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714018.0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3日期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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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4 |
(2018)川1502民初2890号原告宜宾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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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8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聚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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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2890号原告宜宾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宜宾聚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0601.01元。二、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宜宾聚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工程款4040601.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其付清本金时为止。三、驳回原告宜宾聚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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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
5 |
(2018)川1502民初2890号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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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28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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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2890号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聚展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00601.01元;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6582.98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1768986.6元);三、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714018.0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23083.32元);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川1502号民初2890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民事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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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6 |
[裁判文书]刘海琴、吴雄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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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1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清珠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海琴 吴雄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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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琴、吴雄华:本院受理原告黄清珠、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琴、吴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7)闽050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海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清珠5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吴雄华对上诉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雄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海琴追偿。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刘海琴、吴雄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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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7 |
(2016)川0107民初7229号原告孟筱璇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吴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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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2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孟筱璇 被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 吴志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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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筱璇与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吴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追加你们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孟筱璇就(2016)川0107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107民初7229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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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雄华、刘海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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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清珠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海琴 吴雄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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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雄华、刘海琴:本院受理原告黄清珠、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琴、吴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同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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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9 |
(2017)渝0237执保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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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保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彭文玉 被告-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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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7执保74号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彭文玉与被申请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7执保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巫山神女峰机场连接公路路基新建工程七标段”应享有的工程款161522.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巫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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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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