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宁建市监处字〔2021〕064号 |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3、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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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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