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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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庞玉侠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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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执5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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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9 |
2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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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81执45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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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8 |
3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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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2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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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2 |
4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堂华、谭井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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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执恢1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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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2 |
5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满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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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0执1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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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10-10 |
6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雷少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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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0执9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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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8 |
7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宝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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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执5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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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5-10 |
8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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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执4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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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4-21 |
9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新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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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81民初43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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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2020-12-06 | 2020-12-10 |
10 |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左怀杰、左凡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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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执162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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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1-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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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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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新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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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奇: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812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退还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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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2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贵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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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葛贵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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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贵锋: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贵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81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退还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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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3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葛贵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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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葛贵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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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贵锋: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81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本息、逾期利息、逾期手续费共计54789.78元;2、判令被告葛贵锋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共计1561.5元(从2019年4月26日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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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4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新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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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新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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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奇: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81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本息、逾期利息、逾期手续费共计32056.49元;2、判令被告王新奇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共计448.79元(从2019年5月25日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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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5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建军、李树刚、王丹丹、许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及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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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0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牛建军 李树刚 王丹丹 许秋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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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军、李树刚、王丹丹、许秋玲:本院受理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建军、李树刚、王丹丹、许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3民初6090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驳回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退还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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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6 |
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建军、李树刚、王丹丹、许秋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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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60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牛建军 许秋玲 王丹丹 李树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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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建军、李树刚、王丹丹、许秋玲: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致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6090号。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6756.25元及利息(利息按委托担保确认函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1月13日暂算至2019年6月24日为2983.32元,请求实际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上述共计29739.57元;2、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51.25元(违约金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代偿款的2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被告1的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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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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