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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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等与吴庆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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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周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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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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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华、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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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0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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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0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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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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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 周伙进 被告- 吴庆华 杨燕清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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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杨燕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吴庆华、杨燕清共同向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376226.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376226.3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5年3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周伙进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经办人:伍璇、刘明丽联系电话:83008180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534550412020-07-2919:25:33:431(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判决,判决书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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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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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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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伙进 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吴庆华 杨燕清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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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杨燕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12日9:00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180531807182020-03-0915:27:02:658(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有限公司,法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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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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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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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伙进 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吴庆华 杨燕清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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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吴庆华、杨燕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9:00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洪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180528701522019-10-1810:30:57:295(2019)粤0111民初29147号原告广州骏茂建材有限公司、周伙进诉被告吴庆华、杨燕清,第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有限公司,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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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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