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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天科技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20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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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61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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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1-16
    2

    黄小波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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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黄小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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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11-05
    3

    朱永强、胡萍等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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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朱永强
    胡萍
    陈帮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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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11-05
    4

    李庆华、蔡素莲等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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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文冠华
    李庆华
    蔡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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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11-05
    5

    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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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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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11-05
    6

    吴羚、陈维华等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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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吴羚
    陈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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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1-05
    7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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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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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1-05
    8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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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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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1-05
    9

    徐宝婵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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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徐宝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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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1-05
    10

    钟远辉,朱朝琼,郑玉,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立即行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炎帝科技有限公司,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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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1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朱朝琼
    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郑玉
    钟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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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3-12 2020-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51476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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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6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陈帮琦 朱永强 胡萍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进贤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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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6号之二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永强、胡萍、陈帮琦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广东进贤律师事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朱永强、胡萍、陈帮琦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永强、胡萍、陈帮琦支付租金196713.7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63235.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79522.3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53955.4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永强、胡萍、陈帮琦支付占有使用费436047.28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朱永强、胡萍、陈帮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303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51.81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9086.17元;保全费共计3799.5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151.64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2647.9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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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2

    (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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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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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1154.2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119842.0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81312.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403468.20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0406.39元(原告已预交12695元),由原告负担726.36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9680.03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288.61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共计4967.3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46.72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4620.6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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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3

    (2019)粤0304民初5147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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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4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徐宝婵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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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4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宝婵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宝婵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宝婵支付租金151145.7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48587.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61101.2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41456.8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宝婵支付占有使用费205707.64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宝婵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7106.16元(原告已预交8838),由原告负担615.24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6490.92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731.84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共计303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63.18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2775.8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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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4

    (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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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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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0532.77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101598.6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68934.1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42048.75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银雁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9394.57元(原告已预交11339元),由原告负担646.15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8748.42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944.43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共计4289.3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95.11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3994.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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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5

    (2019)粤0304民初5147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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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8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蔡素莲 文冠华 李庆华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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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8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华、蔡素莲、文冠华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庆华、蔡素莲、文冠华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华、蔡素莲、文冠华支付租金151145.7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48587.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61101.2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41456.8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庆华、蔡素莲、文冠华支付占有使用费335038.69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庆华、蔡素莲、文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091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25.49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7588.76元;保全费共计3039.8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926.24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2113.6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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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6

    (2019)粤0304民初5147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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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5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深圳市臻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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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5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深圳市臻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1217.2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100063.0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119842.0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81312.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657133.85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78.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09.03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12169.86元;保全费共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478.40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3521.6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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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7

    (2019)粤0304民初5147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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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3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吴羚 陈维华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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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3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羚、陈维华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羚、陈维华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羚、陈维华支付租金196713.71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63235.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79522.3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53955.4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羚、陈维华支付占有使用费267725.08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羚、陈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8863.50元(原告已预交10357),由原告负担464.96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8398.54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493.50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保全费共计3798.4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99.42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3599.0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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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8

    (2019)粤0304民初5147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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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黄小波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徐志强 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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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7号之一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徐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小波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深圳市内衣行业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小波与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波支付租金296452.3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6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95298.1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7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月租金119842.0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8月份租金的滞纳金以81312.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波支付占有使用费657133.85元;四、被告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志强对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729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05.25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负担12087元;保全费共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505元,被告九天科技公司、联合智华公司、徐志强承担349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肖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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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9

    (2020)粤0304民初514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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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4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朱永强 陈帮琦 胡萍 被告- 徐志强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进贤律师事务所 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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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1476号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永强、胡萍、陈帮琦诉被告徐志强、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进贤律师事务所、中融国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9时15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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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7
    10

    (2020)粤0304民初136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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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6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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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613号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九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3613号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租赁保证金1728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公3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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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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