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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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雅士通涂装工艺厂、李月异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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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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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哥顿涂料化工有限公司、魏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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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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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旭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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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旭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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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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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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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铭世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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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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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沣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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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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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数码彩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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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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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瀚邦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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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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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芙蓉化工有限公司、胡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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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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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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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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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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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民初7153号之一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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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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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153号之一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522.5元;二、限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52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保全费1,185元,共4,14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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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
2 |
(2016)粤1972民初7153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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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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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153号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瑞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厚德致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保)、查封清单、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2015年6月19日和2015年7月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供应粗甲苯-A、醋酸乙酯等化工产品,货款金额为121,522.5元。原告每次送货均开具货物签收单交由被告签收,签收单约定结算方式为收货后即付现款,并约定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日5‰计付违约金。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上述货物后,被告一直逾期付款,直至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分四次共支付55,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66,522.5元。并提供了Y桶装货物交货签收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52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笔货款每日5‰计付,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6,522.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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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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