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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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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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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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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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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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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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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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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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粤1972民初10407号公告(判决)-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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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4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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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0407号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0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673.16元及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按照上述表格列明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鑫芮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4195元,财产保全费2883元,合计7078元,由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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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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