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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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建忠与陈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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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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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张兴贵与北京生活秀酒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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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兴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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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张兴贵与北京生活秀酒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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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兴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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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李婷与栾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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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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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刘伟与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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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权纠纷 |
原告-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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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赵晗与栾敏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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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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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田芳等与栾敏达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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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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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段宏炳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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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段宏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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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刘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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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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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江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与毛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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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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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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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晗 被告-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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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 胡锐 栾敏达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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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06-21 |
3 | (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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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9-12-24 |
4 | (2019)渝0112民初53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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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9-12-24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北京中创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栾敏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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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9-04-09 |
6 | (2018)京0105民初489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徐茜 栾敏达 南鹏 北京生活秀酒家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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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02-28 |
7 | (2018)京0105民初489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徐茜 栾敏达 南鹏 北京生活秀酒家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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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02-28 |
8 | (2018)京0105民初490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徐茜 栾敏达 南鹏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生活秀酒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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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9-02-28 |
9 | (2018)京0108民初40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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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1-20 |
10 | (2018)京0108民初40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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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1-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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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08执29983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9 | 详情 |
2 | (2021)京0108执21526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0 | 详情 |
3 | (2021)京0108执2152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0 | 详情 |
4 | (2021)京0108执138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5 | (2020)京0108执2233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6 | (2020)京0108执2233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7 | (2020)京0108执2222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8 | (2020)京0108执1342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9 | (2020)京0108执1143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0 | 详情 |
10 | (2019)京0108执518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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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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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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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28801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32433.34元(其中保理融资款730000元、保理服务费2433.34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5156.8元(以732433.3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10.27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8422.16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0.27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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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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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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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3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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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5329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06388.89元(其中保理融资款1000000元、保理服务费6388.89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7236.39元(以1006388.8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11.7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9307.07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1.7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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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3 |
(2019)渝0112民初279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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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279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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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27933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04472.22元(其中保理融资款700000元、保理服务费4472.22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6065.47元(以704472.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日的标准计算,自2018.11.7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3514.9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1.7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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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4 |
(2019)渝0112民初53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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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3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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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5328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及保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03611.12元(其中保理融资款1000000元、保理服务费3611.12元);2、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7169.72元(以1003611.1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10.28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缘和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4693.3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0.28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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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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