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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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熊衍贵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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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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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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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112民初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熊焕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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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20 | 2017-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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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梨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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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82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周梨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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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周梨花: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梨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梨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38760.28元及违约金(以38760.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被告周梨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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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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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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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584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王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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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4727.7元及理赔款61767.27元及违约金(以66494.97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被告王美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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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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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钟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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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90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钟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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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钟蕾: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钟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张良电话:0791—865364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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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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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夏永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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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901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夏永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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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夏永宁: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夏永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张良电话:0791—865364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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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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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罗来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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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58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罗来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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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罗来兵: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罗来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3民初758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法官:黄建红电话:0791—865081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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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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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执行人熊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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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6823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熊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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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琪:本院受理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68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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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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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75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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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584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王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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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美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75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6176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人民币4727.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总额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9日为人民币22142.83元)以上合计88637.8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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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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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梨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78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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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828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周梨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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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周梨花: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梨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78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38760.2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总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9日为人民币15135.89元)以上合计53896.17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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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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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喻永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782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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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782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喻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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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喻永刚: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喻永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赣0103民初78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33718.7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人民币3009.1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总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9日为人民币7198.67元)以上合计43926.6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园电话:0791—86508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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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1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被执行人熊衍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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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执682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 熊衍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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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衍贵:本院受理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68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黄中秋联系电话:0791-86793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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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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