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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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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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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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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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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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4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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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赣0191民初4167号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二、被告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尚欠货款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昌市永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元,财产保全费806元,共计2572元,由被告南昌市城建电力安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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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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