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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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等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世纪锦茂进出口有限公司、陈银儿、许逸飞、张玉美、吕鹏、陈立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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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12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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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7 |
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林锦贤、潘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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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2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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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1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吴金省、黄丽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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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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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1 |
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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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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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0 |
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来杰、林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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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2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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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0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励雪梅、胡文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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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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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0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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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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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1 |
8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范荣光、董和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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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恢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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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30 |
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杨蕊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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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19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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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12 |
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巧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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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19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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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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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5民初1325号 | -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张兴铭 庞宝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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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45 | 2020-09-06 |
2 | (2019)浙0205民初42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曹大鹏 苟中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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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3-13 |
3 | (2019)浙0205民初42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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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3-06 |
4 | (2019)浙0205民初41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闫鸣 王国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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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2-04 |
5 | (2019)浙0205民初5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黄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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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112 | 2019-12-26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郭小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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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12-26 |
7 | (2019)浙0205民初3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王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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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9-12-17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曹大鹏 苟中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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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9-10-15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潘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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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9-10-13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闫鸣 王国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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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9-10-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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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5民初2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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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22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余佩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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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5民初2240号余佩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余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05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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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浙0205民初33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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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戚佳妮 陈娴 钟菊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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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5民初3314号陈娴: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娴、戚佳妮、钟菊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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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1)浙0205民初3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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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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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349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99870.5元,并支付暂算至2021年5月20日的罚息25245.41元、复利1562.71元,支付律师费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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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4 |
(2021)浙0205民初33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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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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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钢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3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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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5 |
(2021)浙0205民初34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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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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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亮: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4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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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6 |
(2021)浙0205民初29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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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29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常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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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明林: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常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王媛媛联系方式:0574-561030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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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7 |
(2021)浙0205民初32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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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季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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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亮: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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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8 |
(2021)浙0205民初3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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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王建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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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兵: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王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38000元,利息3710.07元,罚息13046.52元,复利4188.8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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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9 |
(2021)浙0205民初16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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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16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蒙美静 杨国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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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兴、蒙美静: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杨国兴、蒙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杨国兴、蒙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9374.34元、利息2516.92元、罚息1312.23元、复利111.90元及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前述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公告费650元,由杨国兴、蒙美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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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10 |
(2021)浙0205执7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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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执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蒋幼美 周光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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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幼美、周光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205执727号,执行标的为129767.01元人民币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蒋幼美、周光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公告查找蒋幼美、周光贤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蒋幼美,女,1974年0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区尚田镇金地寺村燕窠3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402275227。被执行人:周光贤,男,1972年0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区尚田镇金地寺村燕3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202274713。如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线索找到被执行人蒋幼美、周光贤的下落并使其到案履行债务的,奖励一定比例金额。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分的财产不属悬赏范围。悬赏执行公告期限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74-56103016,15757811110。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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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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