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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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岱卫水罚〔2020〕3号 |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
岱山县衢山自来水厂:你单位于2020年8月27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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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2 | 岱卫计水罚〔2017〕001号 | 县卫生计生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卫计水罚〔2017〕001号当事人:岱山县衢山自来水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21000005022,法定代表人:滕其正。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份(2017-2-004、005、008);2、《岱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委托单》5份、《检测报告》5份[(岱疾控)检字第20170398、20170399、20170400、20170404、20170405号];3、《产品样品质量评价书》5份(岱卫计水评2017-8、9、10、14、15号);4、送达回执1份;5、对授权委托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2017年6月28日);6、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17年6月22日);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份;8、法定代表人滕其正身份证复印件1份;9、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衢山自来水厂净水车间运行日报表(6月6日)复印件1份;11、衢山自来水厂净水车间水质情况日报表(6月6日)复印件3份;12、衢山自来水厂水质分析报告表(6月6日)复印件3份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地址: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7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7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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