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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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守帅为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农牧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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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上诉人-赵守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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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和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群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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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和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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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凡尔科技有限公司、精城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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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凡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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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义荣、张灵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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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温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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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丑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惠潮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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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丑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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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绮、深圳华茂鼎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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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吴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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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贺宇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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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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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黄俊奇、陈木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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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俊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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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何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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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烨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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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邓水玲、深圳华茂鼎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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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邓水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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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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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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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88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蓝艳春 广西南宁市丽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韦侣道 欧庆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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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庆辉、第三人韦侣道、蓝艳春、广西南宁市丽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欧庆辉向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金42050元;二、被告欧庆辉向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47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2019年5月2日止;以42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2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欧庆辉负担933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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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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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26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彭能健 屈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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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能健、屈连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彭能健、屈连珍共同向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金172311.87元;二、被告彭能健、屈连珍共同向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72311.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2311.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2元,由被告彭能健、屈连珍共同负担3583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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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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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88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福海 黄春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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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福海、黄春柳、第三人黄健、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8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苏福海、黄春柳共同向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金178086.52元;二、被告苏福海、黄春柳共同向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78086.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8086.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192元,由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0元,由被告苏福海、黄春柳共同负担3822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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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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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26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彭能健 屈连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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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268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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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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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88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蓝艳春 广西南宁市丽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韦侣道 欧庆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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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庆辉、第三人韦侣道、蓝艳春、广西南宁市丽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8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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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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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88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刘英 陆彦妮 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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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彦妮、高刘英、第三人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8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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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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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88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福海 黄健 黄春柳 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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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福海、黄春柳、第三人黄健、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8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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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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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88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盛刚 陆卫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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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贵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88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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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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