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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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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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03民初18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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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8 |
2 |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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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03执22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郑宁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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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6 |
3 |
宁孙侠与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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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03民初40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宁孙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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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4 |
4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辛星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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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他52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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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3 |
5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辛星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李珊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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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2执他52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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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3 |
6 |
彭江丽与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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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03民初172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彭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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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21 |
7 |
丁雪娟与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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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403民初171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丁雪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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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27 |
8 |
郑宁花与咸阳远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咸阳远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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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3民初165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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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04 |
9 |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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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82执保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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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03-27 |
10 |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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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82执保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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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1-11 | 2019-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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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辛星,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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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辛星 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珊珊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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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42号辛星、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辛星、李珊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3日的回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合计为人民币136,950,594.27元,以及以人民币102,1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二、若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5%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若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则原告可以与被告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5%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的质押物价款仍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部分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若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被告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辛星、李珊珊对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二项的质押物价款仍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被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二项的质押物价款仍不足清偿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且应以《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沪马洲投第2017-ZW-05号)约定的抵押物价值为限,被告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天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29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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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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