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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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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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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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16 |
2 |
杨超、周秀琦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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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秀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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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9-09 |
3 |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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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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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18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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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24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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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2-29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天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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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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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20-09-09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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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91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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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09-27 |
7 |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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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2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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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1-01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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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24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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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20-02-29 |
9 |
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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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民初8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重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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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20-01-06 |
10 |
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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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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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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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8破1号之一 | - |
被申请人-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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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2 | - | - |
原告-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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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5-16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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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3-13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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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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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王根豪、熊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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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杨淑芳 熊丽华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王根豪 梁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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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王根豪、熊丽华: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王根豪、熊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赣01民初134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赣01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王根豪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21年8月31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王晶晶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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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裁定、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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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梁小文 杨淑芳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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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判决:一、被告梁小文、杨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9991244.61元及至该39991244.61元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39533600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息,457644.61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息);被告梁小文、杨淑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二、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500万元/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6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82元,由被告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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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3 |
上诉人杨超、周秀琦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替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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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3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秀琦 杨超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故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替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参加 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江西天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简炅 卓莉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梁小文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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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小文、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简炅、卓莉、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超、周秀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替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参加诉讼)、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江西天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炅、卓莉、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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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4 |
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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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梁小文 杨淑芳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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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杨淑芳、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39991244.61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1065165.89元(以3999124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剩余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梁小文、杨淑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35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20年5月26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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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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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诉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梁小文、王根豪、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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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梁小文 王根豪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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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文、王根豪、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诉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小文、王根豪、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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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6 |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债权人领取裁定书(确认债权)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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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1551336725500 | - |
当事人-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天霖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各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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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赣08破1号 (2018)赣08破1号 各债权人: 2017年10月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济南天霖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生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3月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裁定受理债务人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航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3月5日,本院作出裁定,自该日起对债务人天人生态公司进行重整。同月29日,本院作出裁定,自该日起对债务人天祥航空公司进行重整。2018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对天人生态公司、天祥航空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已将核查的职工债权清单进行了公示,且先后通过通过现场会议、书面表决方式对债权进行了核查。因此,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7)赣08破1号之四、(2018)赣08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确认吴俊杰、李肖宇、丁志伟、简炅等242位债权人的债权。另,本院还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7)赣08破1号之五、(2018)赣08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等9笔优先债权,国家税务总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1笔税款债权,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刘达盛等101笔普通债权,共111笔非职工债权。债权人(下落不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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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7 |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债权人领取裁定书(确认债权)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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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1551336725500 | -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济南天霖包装有限公司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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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赣08破1号(2018)赣08破1号各债权人:2017年10月9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济南天霖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生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3月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裁定受理债务人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航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3月5日,本院作出裁定,自该日起对债务人天人生态公司进行重整。同月29日,本院作出裁定,自该日起对债务人天祥航空公司进行重整。2018年5月31日,本院裁定对天人生态公司、天祥航空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已将核查的职工债权清单进行了公示,且先后通过通过现场会议、书面表决方式对债权进行了核查。因此,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7)赣08破1号之四、(2018)赣08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确认吴俊杰、李肖宇、丁志伟、简炅等242位债权人的债权。另,本院还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7)赣08破1号之五、(2018)赣08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等9笔优先债权,国家税务总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1笔税款债权,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刘达盛等101笔普通债权,共111笔非职工债权。债权人(下落不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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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8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公司、梁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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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被告-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公司 梁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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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公司、梁小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公司、梁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24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21日,利息为1956864.11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对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编号GX-2017-1230-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21日,利息为752623.78元;自2017年9月22日起,利息按GX-2017-1230-00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就其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江西溪远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洪国土资高他项(2014)第030号】;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就其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吉开工商动抵登字(2016)1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9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就其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井开市监抵登字(2016)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8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公司、梁小文依据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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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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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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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初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梁小文与 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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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人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西益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就(2018)赣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则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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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10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与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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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 被告-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梁小文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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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梁小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执91号执行通知书、(2018)赣01执91号报告财产令、(2018)赣01执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江西开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赣开元(2018)(估)房字第11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如对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既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关房产以偿还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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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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