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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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姚光博与被告姚惠丽、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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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姚光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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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新艺、范颖莹与被告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益本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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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任新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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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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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任新艺、范颖莹诉被告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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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任新艺 范颖莹 当事人- 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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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264号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新艺、范颖莹诉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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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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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新艺、范颖莹诉被告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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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任新艺 范颖莹 被告- 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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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264号南京益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新艺、范颖莹诉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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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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