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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林磁材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大联工业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巧玲、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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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执异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巧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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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1-02-01
    2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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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执异1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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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2-31
    3

    郭新刚、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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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民终29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郭新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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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30
    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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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088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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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06-24
    5

    吴新军、张美飞、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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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2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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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5-21 2020-05-25
    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广深物流有限公司、张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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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执20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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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04-16
    7

    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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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执恢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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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0 2019-12-28
    8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敏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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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执3119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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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11-18 2019-11-20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广深物流有限公司、张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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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执异1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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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10-22 2019-10-31
    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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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264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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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09-02 2019-09-1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7民初7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东阳市一凡金属板材有限公司 张志权 廖月红 张志洪 马美珍 张美飞 王钦 周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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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57 2017-11-09
    2 (2016)浙07民初7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被告-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志权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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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茶陵县人民法院 G39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783执157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5 详情
    2 (2019)浙0783执3119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03 详情
    3 (2019)浙0783执2044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9-04-01 详情
    4 (2018)浙0783执2343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3-13 详情
    5 (2017)浙0782执12814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2-13 详情
    6 (2017)浙0782执11362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1-09 详情
    7 (2017)浙0782执8396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29 详情
    8 (2016)浙0783执3184号 东阳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5-13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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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郭新刚 被告- 吴新军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李忠信 李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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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吴新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新刚诉被告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李忠信、李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3444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郭新刚上诉称:1、判令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344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东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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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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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088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吴敏珍 吴新军 张云飞 张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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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0882号东阳市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张云飞、张晓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楼敏娟,人民陪审员:王静婷、卢跃飞。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9时40分,开庭地点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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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3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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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郭新刚 被告- 吴新军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李忠信 李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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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吴新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新刚诉被告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李忠信、李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344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郭新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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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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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郭新刚 被告- 吴新军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李忠信 李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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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新刚诉被告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李忠信、李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3444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01月09日08时4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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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4
    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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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088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吴敏珍 吴新军 张云飞 张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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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0882号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张云飞、张晓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1088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张云飞、张晓君各自对(2016)浙民初4366号案件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敏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洪进、马龙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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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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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2644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吴敏珍 吴新军 张美飞 张云飞 张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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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2644号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张美飞、张云飞、张晓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264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吴敏珍、吴新军、张美飞、张云飞、张晓君各自对(2016)浙民初号案件的债务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楼敏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日晶、马龙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6日10时00分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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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7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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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郭新刚 被告- 吴新军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李忠信 李伟珍 张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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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3444号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新刚诉被告吴新军、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李忠信、李伟珍、张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3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撤回对张美飞起诉)。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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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0
    8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鸿瑞电磁器厂、吴新军、张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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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23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横店鸿瑞电磁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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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2343号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鸿瑞电磁器厂、吴新军、张美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鸿瑞电磁器厂、吴新军、张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3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999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为502239.04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南市街道下陈宅村(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南市字第148652-148655、067567、067576-067577号)的房地产在最高债权限额26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南市街道下陈宅村(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南市字第067568-067575号)的房地产在最高债权限额1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东阳市横店鸿瑞电磁器厂、吴新军、张美飞傅对选项一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追偿。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六、案件受理费199261元,由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东阳市横店鸿瑞电磁器厂、吴新军、张美飞承担清偿责任。七、承担案件执行费97892.24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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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3
    9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张云飞、张晓君、吴敏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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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异93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中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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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张云飞、张晓君、吴敏珍:本院受理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云飞、张晓君、吴敏珍、浙江中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李忠信、李伟珍、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东清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云飞、张晓君、吴敏珍、浙江中信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李忠信、李伟珍、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7)浙0783执66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变更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7)浙0783执66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你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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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1
    1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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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47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 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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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执4752号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4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为625314.39元,此后利息、罚息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69378元,由被执行人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翔磁材有限公司、吴新军、张美飞、张志权、廖月红、张志洪、马美珍负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68776.57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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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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