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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碧桂园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0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9

    法律诉讼12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朱世国、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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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702执30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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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28
    2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谭俊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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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3民初40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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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15
    3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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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1执恢40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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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09-15
    4

    胡明玉、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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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02执20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胡明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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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9-29
    5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甄炜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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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3民初40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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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8-11
    6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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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4执252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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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9-24
    7

    张宪福、杜宗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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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14民初493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宪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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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9-03
    8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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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82民初609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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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7-31
    9

    郭庆云、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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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4执252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郭庆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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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9-24
    10

    葛哲、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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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14执25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葛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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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9-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156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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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56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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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峰: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156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文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6月和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6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欠缴月份的物业服务费(其中2020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为143.6元)为基数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的1.5倍计付];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郭文峰负担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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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8
    2

    (2021)粤0605民初13812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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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3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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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弟: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381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物业费4475.76元、违约金363.75元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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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3

    (2021)粤0605民初12589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丕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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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25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丕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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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蒋丕连: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丕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丕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费1181.76元、违约金288.93元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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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4

    (2021)粤0307民初274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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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74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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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443号张斌:原告黄业铮与被告张斌、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744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费6311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16时30分在第十四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任然电话:0755-848214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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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5

    (2021)粤0606民初1483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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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48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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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莉: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1483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019年1月及2021年1月及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各月应付未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彭莉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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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6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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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24民初32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樊跃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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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跃华:本院已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24民初32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进贤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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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7

    (2021)粤0606民初156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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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56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文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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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峰: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暂计至2021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1668.4元;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至被告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833.3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锦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桂霞、梁金福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嘉濠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北滘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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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8

    (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周丽丽与黄耀强、刘碧华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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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5000号 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 周丽丽 被告- 刘碧华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耀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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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刘碧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丽与被告黄耀强、刘碧华、第三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周丽丽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8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539862412021-07-0912:09:18:27联系人:陈少梗、廖穗满(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周丽丽与黄耀强、刘碧华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刘碧华: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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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9

    (2021)粤0303民初18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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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89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海富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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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8944号深圳市中海富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海富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89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747.18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当月拖欠金额为基数,自当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诉讼费用。以上两项诉求费用合计(暂计):4804.1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8日10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何奇蔓电话:0755-2232769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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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10

    (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周丽丽与黄耀强、刘碧华与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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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5000号 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 周丽丽 被告- 黄耀强 刘碧华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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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刘碧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丽诉被告黄耀强、刘碧华,第三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9元(原告周丽丽已预交),由原告周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9611602021-06-1112:00:41:0联系人:陈少梗、廖穗满(2020)粤0118民初5000号周丽丽与黄耀强、刘碧华与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刘碧华: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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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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