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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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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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23民初12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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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4-13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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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23民初1261号 | 信用卡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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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6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与何景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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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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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5-19 |
4 |
李静与李元水、俞荣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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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02民初24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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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1-03-11 |
5 |
申请人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秦煜、何滨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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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执保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何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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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4-16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杨某某、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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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民初52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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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19-03-27 |
7 |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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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1民初408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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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9-01-09 |
8 |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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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1民初408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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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9-01-09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支行、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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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执异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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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0-25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支行、冯树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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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执12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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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9-0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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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支行 被告- 仁化县和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仁化县鸿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仁化县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黄伟江 张班 黄益婷 钟秋芳 吕凤萍 黄益琳 马国华 杜满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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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1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 被告- 吴超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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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栗付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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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 行 被告- 刘建江 陈恬 张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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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2020)粤0304执292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侯平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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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11-26 |
6 | (2020)粤0304执292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宋艳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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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11-26 |
7 | (2020)渝0112民初97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陈先金 范江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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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50 | 2020-11-26 |
8 | (2020)粤0304执21499号 | - |
原告-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陈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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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11-26 |
9 | (2020)粤0304执1824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陈建顺 漳州市福顺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陈建通 张建英 陈奇梅 陈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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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11-26 |
10 | (2020)湘0102执恢1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 李湘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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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06 | 2020-1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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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5月11日10时至2022年5月12日10时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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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506号 | - |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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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2021)粤01执350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5月11日10时至2022年5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03号33G房,实物现状详见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出具的询价报告及不动产查册表。拍卖标的物的参考价、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如下:参考价:10,387,240元,起拍价:10,387,240元,保证金:1,038,724元,增价幅度:51,936元及其倍数。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1、暂无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2、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当事人。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司法拍卖热线:020-32620868、400-8733066。标的看样请于2022年4月28日之前预约,并编辑短信(短信内容为:“看样人姓名+手机号码+标的物名称”)发送至18126856615作为看样登记。五、拍卖方式:增价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七、特别提醒:1、该房屋目前由案外人范唯香承租使用,租赁期共120个月,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止,每月租金为5000元,租金总额为600000元;2、据物业管理机构反映,截止至2021年11月欠物业管理费4939.8元,目前具体情况请与物业管理机构核实为准;3、本次拍卖不予清场移交。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本次拍卖按标的物现状拍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八、根据国家及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当日需具备标的物所在地地区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九、拍卖成交后,本院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十、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15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37318,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1)粤01执3506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拍卖款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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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2 |
拍卖公告:(2021)粤01执63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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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346号 | - |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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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634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4月19日10时至2022年4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物: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疏影街3号101房,实物现状详见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出具的询价报告及不动产查册表。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1、截至拍卖公告发布之日,未有权利人向本院书面申报优先购买权。2、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当事人。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标的物看样方式:本次拍卖本院不组织看样,竞买人可在本公告期间内自行前往现场处勘察周围情况(司法拍卖客服热线:020-32620868、400-8733066)。五、拍卖方式:增价拍卖,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七、特别提醒:1、经调查,上述标的现由被执行人蔡丽华及其家属居住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反馈涉案标的位于其自编为疏影街12栋101府;2、据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截止至2022年1月13日,上述标的欠物业管理处费用(包括代收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水费、住宅管理服务费)共1939.79元,具体情况请与物业管理公司核实为准。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本次拍卖按标的物现状拍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八、根据国家及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当日需具备标的物所在地地区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九、拍卖成交后,本院负责交付标的物,并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十、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41756,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1)粤01执6346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拍卖款及收到本院通知后10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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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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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博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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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琼、任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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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4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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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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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品恒、廖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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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5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赵亮、胡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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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03民初25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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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03民初2539号万赵亮、胡丽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1份(撤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嵇玉琴联系电话:189704836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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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6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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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03民初25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饶正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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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03民初2541号饶正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1份(撤诉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嵇玉琴联系电话:189704836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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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8421号起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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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84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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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娜(37252719830524564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84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庭: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朱法官电话:0797-6686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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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
8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才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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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3民初3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才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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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才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邓伟联系电话:0793-211737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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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9 |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伊继传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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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4732号 | 信用卡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伊继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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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继传: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民终473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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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10 |
(2021)云0102民初66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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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66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超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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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6634号杜兆鑫、杨荣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单心、翁超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34702.34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168.37元(按照合同约定24%年化利率按日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实际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详见违约金计算单);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昆明市普吉路298号)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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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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