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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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邢俊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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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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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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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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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丁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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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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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沈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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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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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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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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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金家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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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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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鲁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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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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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芜湖靖宇钣金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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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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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卜英霞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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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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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袁为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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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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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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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202民初4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张佚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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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9-02-19 |
2 | (2018)皖0202民初4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张佚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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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9-01-01 |
3 | (2018)皖0202民初36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丁静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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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4 | (2018)皖0202民初36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姜小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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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12-02 |
5 | (2018)皖0202民初49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谢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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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8-11-22 |
6 | (2018)皖0202民初1812号 | -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艾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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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8-11-18 |
7 | (2018)皖0202民初1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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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8 |
8 | (2018)皖0202民初1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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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28 |
9 | (2018)皖0202民初3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刘庆芬 徐荫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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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09-18 |
10 | (2018)皖0202民初4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张佚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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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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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02民初1114号张健、张力、刘训英、安徽芜湖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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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张力 安徽芜湖京江置业有限公司 刘训英 张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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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114号张健、张力、刘训英、安徽芜湖京江置业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张健、张力、刘训英、安徽芜湖京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302325.92元,利息(含罚息)23607.41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合计325933.33元,并从2021年8月25日起继续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律师费7496元;第一、二项诉请合计人民币:339519.1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1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确认原告对本次贷款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芜湖市沈奥花园11#楼3单元301室,不动产单元号:340207999001GB00044F00330037)拍卖、变卖折价后在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14时45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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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
2 |
(2022)皖0202民初573号杨杨民事起诉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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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杨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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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73号杨杨: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杨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元,利息453.35元,罚息1669.14元(截止于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9522.4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3月14日9时5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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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3 |
(2022)皖0202民初569号姚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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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姚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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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69号姚涛: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3513.12元,罚息14543.15元(截止于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73056.2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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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4 |
(2022)皖0202民初574号程明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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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程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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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74号程明: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500元,利息1855.85元,罚息11212.52元(截止于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60568.3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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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5 |
(2022)皖0202民初562号张荣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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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张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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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62号张荣: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3064.75元,罚息12115.38元(截止于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63180.1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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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6 |
(2022)皖0202民初564号孙晓俊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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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孙晓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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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64号孙晓俊: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孙晓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881.81元,罚息12106.57元(截止于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42988.3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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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7 |
(2022)皖0202民初570号洪至福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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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洪至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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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70号洪至福: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洪至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500元,利息216.36元,罚息7289.05元(截止于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43005.41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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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8 |
(2022)皖0202民初565号奚之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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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5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奚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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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565号奚之文: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奚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770.36元,罚息5118.87元(截止于2021年9月18日,此后的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共计17889.2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3月1日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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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9 |
(2021)皖0202民初10083号陈鹏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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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0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陈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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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0083号陈鹏: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本金24188元、利息1472.16元、罚息5760.6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52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624元,由被告陈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0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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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10 |
(2021)皖0202民初10088号许星星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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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100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许星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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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10088号许星星: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许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21100元、利息1067.22元、罚息4722.1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许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10元,由被告许星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10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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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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