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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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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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5执2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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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04 |
2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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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6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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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18-03-28 | 2019-12-04 |
3 |
张培实、陈清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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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3518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培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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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 2018-02-07 | 2018-03-01 |
4 |
庄亦民、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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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0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庄亦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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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4 | 2017-12-06 |
5 |
陈清英、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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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18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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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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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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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26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当事人- 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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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05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贷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被告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25元,由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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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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