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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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文芳、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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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申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潘文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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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9-17 |
2 |
钟志文、幸垂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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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终183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钟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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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28 |
3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启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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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1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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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9 |
4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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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2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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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0 |
5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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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30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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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0 |
6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邦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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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329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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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5 |
7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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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327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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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8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张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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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2751-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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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9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声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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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275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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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10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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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3执327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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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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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赣07民终2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华龙酩洋酒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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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9-01-22 |
2 | (2016)赣0703民初35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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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永生 黄庆玉 吴兴权 申建兰 王锦高 田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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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12-20 |
4 | - | - |
原告- 浙江周庆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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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G32 | 2016-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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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20)赣0703执2539-1号拍卖裁定、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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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执2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爱群 徐明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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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徐明双(身份证号330324197508293138):王爱群(身份证号330324197509203149):本院受理申请人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明双、王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徐明双、王爱群共有位于赣州经济开发区潭东一路西南侧、潭东七路东南侧毅德商贸物流园1号馆六街2012#独立交易展示位房产一处(产权证书号: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60584号)的评估报告,江西恒方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建筑面积为30.62平方米,单位面积价值为7389元/平米,评估总价为226300元。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03执2539-1号拍卖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明双、王爱群共有位于赣州经济开发区潭东一路西南侧、潭东七路东南侧毅德商贸物流园1号馆六街2012#独立交易展示位房产一处(产权证书号: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60584号)。用于清偿所欠债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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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1431陈春生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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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春生 刘海华 刘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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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春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03153434):刘海华(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06072016):刘建英(身份证号码:362102197602152049):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生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陈春生应当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起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刘海华、刘建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春生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陈春生、刘海华、刘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陈春生、刘海华、刘建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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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3 |
1419蓝田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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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琼 黄惠竟 蓝田 林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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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蓝田(身份证号码:362101198102152219):黄惠竟(身份证号码:362101198110300621):罗琼(身份证号码:362101198209060023):林晖(身份证号码:362101197612220635):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田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蓝田应当从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黄惠竞、罗琼、林晖、杨修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蓝田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蓝田、黄惠竞、罗琼、林晖、杨修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3元,由被告蓝田、黄惠竞、罗琼、林晖、杨修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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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4 |
1367王星鹏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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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3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星鹏 邬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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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星鹏(身份证号码:36078219851103305X):邬翠霞(身份证号码:360782198603053023):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星鹏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王星鹏应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邬翠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星鹏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王星鹏、邬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星鹏、邬翠霞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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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5 |
1387刘海亮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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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3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宪梁 熊荣芳 刘海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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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海亮(身份证号码:362102197612172035):熊荣芳(身份证号码:362102197704202086):曾宪梁(身份证号码:362102197706111719):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亮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刘海亮应当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熊荣芳、曾宪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海亮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刘海亮、熊荣芳、曾宪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元,由被告刘海亮、熊荣芳、曾宪梁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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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6 |
1404曹意君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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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财秀 曹意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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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曹意君(身份证号码:360782198912281310):林财秀(身份证号码:360782199206101540):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意君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曹意君应当从2018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林财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曹意君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曹意君、林财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曹意君、林财秀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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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7 |
1381何芳红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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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香福 何芳红 王水连 曹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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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何芳红(身份证号码:362103198009255419):王水连(身份证号码:362103198102015428):黄香福(身份证号码:36212219751118151X):曹玉兰(身份证号码:362122197712011568):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芳红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62.45元;二、被告何芳红应当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王水连、黄香福、曹玉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何芳红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何芳红、王水连、黄香福、曹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元,由被告何芳红、王水连、黄香福、曹玉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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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8 |
1377朱检平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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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1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春秀 朱检平 曾茂英 朱检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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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朱检平(身份证号码:362121197204015216):叶春秀(身份证号码:362121197202035221):朱检赖(身份证号码:362121196704245216):曾茂英(身份证号码:362121196504025227):本院受理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0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检平应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告朱检平应当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15.4%)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息随本清;三、被告叶春秀、朱检赖、曾茂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履行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朱检平追偿;四、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朱检平、叶春秀、朱检赖、曾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6元,由被告朱检平、叶春秀、朱检赖、曾茂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注:承办部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蒙法官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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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9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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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4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杨 钟凯健 刘燕 卢致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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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03民初4128号钟凯健(身份证号码360782199109136813,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卢屋村下店16号):刘燕(身份证号码360782198910066940,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九驳桥村思元号19号):叶杨(身份证号码360782199105286929,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九驳桥村大坑26号):卢致顺(身份证号码360782199203196812,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卢屋村大桥头10号):本院受理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承办法官:蒙在文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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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10 |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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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03民初4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升建 段愿 段莉明 肖芳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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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703民初4029号段莉明(身份证号码360782199106155234,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办蓉江西路22号):段愿(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08253188,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场林尾镇马口村二组20号):肖芳伟(身份证号码360782198909275219,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十八塘村街上组30号):刘升健(身份证号码362103198308015415,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乌溪村村里16号):本院受理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承办法官:蒙在文联系电话:0797-656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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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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