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卫医罚【2020】35号 |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年7月17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金华开发区赫拉综合门诊部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现已查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经核准登记为患者“舒某某”、“蒋某”开展激光祛斑等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违法收入无法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二)使用护士王某甲、王某乙从事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三)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熊某平为患者祝某某、李某某开展眼袋填泪沟、眼综合术后修复等医疗美容项目。当事人上述行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等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四)患者“祝某某”的病历《眼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表》以及患者“童某某”的病历《透明质酸注射知情同意书》上无医师签名。该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收起
...
展开
|
2020-10-10 | 详情 |
2 | 金市监开稽罚字〔2020〕577号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一、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虚构事实、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三、对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普通针头84支、水光针头8支,并处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20-09-0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