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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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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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3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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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2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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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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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3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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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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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4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明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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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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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5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江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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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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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6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曾庆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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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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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7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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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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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8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颖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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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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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9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嘉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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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2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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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10 |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家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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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03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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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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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6民初96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徐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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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4-13 |
2 | (2016)粤0106民初46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乘通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逸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壹路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屈展聪 屈展鹏 杜婉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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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09 |
3 | (2017)粤0106民初96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徐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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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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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4595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添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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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45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添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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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595号张添乐: 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张添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添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72084.59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2月12日,利息17140.69元,罚息357.69元;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018%上浮50%计付,上述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二、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张添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天成路18号保利东悦花园6座4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17043203号]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添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驳回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张添乐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076962021-08-0216:03:08:820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4595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添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张添乐: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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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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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皮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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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皮南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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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皮南南: 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皮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皮南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8157.83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9月9日,利息2749.34元,罚息1700.98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15%上浮50%计付,上述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二、驳回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由被告皮南南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857042021-07-0817:16:22:119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皮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皮南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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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3 |
(2021)粤0106民初4595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添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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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45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添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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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595号张添乐:本院受理的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添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817012021-04-1915:45:02:568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4595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添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张添乐: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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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4 |
(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皮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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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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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皮南南:本院受理的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皮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745612021-04-1415:52:47:2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1104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皮南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皮南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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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5 |
(2020)粤0106民初36156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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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朱茂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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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156号朱茂明: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朱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茂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757.45元;二、被告朱茂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利息损失(以197757.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朱茂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被告朱茂明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8092852021-02-2616:10:55:913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0)粤0106民初36156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朱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朱茂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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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6 |
(2020)粤0106民初30332、30334-30339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党文、廖荣、张维达、赖凡、李杵春、郭金城、何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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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0332、30334-30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陈党文 廖荣 张维达 赖凡 李杵春 郭金城 何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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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0332、30334-30339号陈党文、廖荣、张维达、赖凡、李杵春、郭金城、何欣:本院受理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陈党文、廖荣、张维达、赖凡、李杵春、郭金城、何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0332、30334-303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7158082020-12-1715:43:39:361联系人:李燕格、黄超兰(2020)粤0106民初30332、30334-30339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党文、廖荣、张维达、赖凡、李杵春、郭金城、何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陈党文、廖荣、张维达、赖凡、李杵春、郭金城、何欣: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联系人:李燕格、黄超兰电话:830088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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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7 |
(2020)粤0106民初17140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单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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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单瑞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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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140号单瑞伟:本院受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单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7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790692020-12-0416:02:55:399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2020)粤0106民初17140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单瑞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单瑞伟: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电话:83008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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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8 |
(2020)粤0106民初17135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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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郭惠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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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135号郭惠冰:本院受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7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790172020-12-0416:00:59:272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2020)粤0106民初17135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郭惠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电话:83008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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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9 |
(2020)粤0106民初17141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凌国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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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凌国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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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141号凌国洲:本院受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凌国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7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790062020-12-0415:53:50:532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2020)粤0106民初17141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凌国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凌国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电话:83008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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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10 |
(2020)粤0106民初17137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颜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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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7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颜克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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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7137号颜克宁:本院受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颜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7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791122020-12-0416:39:39:977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2020)粤0106民初17137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颜克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颜克宁: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冯莉苹、周颖瑜电话:830086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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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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