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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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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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4036号 | - |
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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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6 |
2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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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5616号之一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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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10-12 |
3 |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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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3912号 | - |
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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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9 |
4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建平、福州优捷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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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民初233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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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06 |
5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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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85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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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2 |
6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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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85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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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02 |
7 |
佛山市顺德区尚弘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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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6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尚弘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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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01 |
8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朝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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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859号之一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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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02 |
9 |
岳玲与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解某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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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559号 | 健康权纠纷 |
上诉人-新疆海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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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1 |
10 |
金亚军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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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35872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金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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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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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鲁02民初114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熊正全 青岛美的旋律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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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11-24 |
2 | (2020)浙0402民初28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鲤城区常泰张圆洁电器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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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G23 | 2020-11-08 |
3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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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20-10-25 |
4 | (2020)鲁02民初1141号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美的旋律电器有限公司 熊正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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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20-07-30 |
5 | (2020)浙0402民初28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奥柯美电器有限公司 鲤城区常泰张圆洁电器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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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6-21 |
6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燕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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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9-07-28 |
7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燕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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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02-14 |
8 | -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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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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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23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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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235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泉网资讯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远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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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358号成都市宏远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泉网资讯有限公司、成都市宏远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23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在其开办的“金泉网”发布被告二为“成都美的售后厂家”“成都美的售后”的信息;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在被告一开办的“金泉网”发布被告二为“成都美的售后厂家”“成都美的售后”的信息;三、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4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间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1月11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陈渊琦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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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06民终48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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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485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天津盛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当事人- 天津盛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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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4855号天津盛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盛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公告如下:准许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申请退回212.5元予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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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0)粤2072民初5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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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57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 唐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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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753号唐洪:本院受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洪、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753号民事裁定书与(2020)粤2072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字样的电压力锅圈产品;二、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字样的电压力锅圈产品;三、被告唐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四、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五、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5元,被告唐洪负担900元,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负担135元,被告唐洪、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直接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唐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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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4 |
(2021)粤0307民初134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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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40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凌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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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408号程行东: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凌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程行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4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站中使用原告“美的”字号及商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2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5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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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5 |
(2019)粤06民终90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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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905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 杨绍国 被上诉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 毛韶华 韦复乔 王贤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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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9059号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毛韶华、韦复乔、王贤虎: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绍国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毛韶华、韦复乔、王贤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9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六项;三、驳回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87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3878.66元,由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30.86元,原审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45.4元,毛韶华负担11863.2元,韦复乔负担5144元,王贤虎负担19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40元,由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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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6 |
(2020)粤2072民初25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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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25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 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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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2523号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25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玉环县华鸿塑胶制品厂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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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7 |
(2020)粤2072民初5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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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575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洪 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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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753号唐洪:本院受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洪、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唐洪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类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标识的电压力锅圈产品;二、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类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停止销售标注“”标识的电压力锅圈产品;三、被告唐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四、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五、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唐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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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8 |
(2018)粤0606民初59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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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9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 杨绍国 毛韶华 韦复乔 王贤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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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毛韶华、王贤虎:本院受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杨绍国、毛韶华、韦复乔、王贤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5978号案件上诉人杨绍国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撤销(2018)粤0606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杨绍国无须向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564000元;2.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杨绍国无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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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9 |
(2018)粤0606民初59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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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9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 杨绍国 毛韶华 韦复乔 王贤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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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毛韶华、王贤虎:本院受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杨绍国、毛韶华、韦复乔、王贤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793800元;二、被告杨绍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564000元;三、被告毛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966300元;四、被告韦复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419000元;五、被告王贤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5900元;六、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7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3878.66元(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45.4元,由被告杨绍国负担6924.2元,由被告毛韶华负担11863.2元,由被告韦复乔负担5144元,由被告王贤虎负担195.2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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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10 |
(2018)粤0606民初59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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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9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 杨绍国 韦复乔 王贤虎 毛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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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花战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花战神仙贸易有限公司、杨绍国、韦复乔、王贤虎、毛韶华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深圳花战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794633.37元;2.被告韦复乔返还原告人民币419000元;3.被告杨绍国返还原告人民币564000元;4.被告毛韶华返还原告人民币966300元;5.被告王贤虎返还原告人民币15900元;6.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自梁,与人民陪审员董虹、周信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定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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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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