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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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元香、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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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822执53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梁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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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2 |
贵阳金阳东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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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26执保22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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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5-31 |
3 |
胡吉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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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2执保785号 | - |
当事人-胡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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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17 |
4 |
三亚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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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6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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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8 |
5 |
三亚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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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3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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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8 |
6 |
来凤县五洲汽保工具五金店与佘理学、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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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2827民初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来凤县五洲汽保工具五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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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6 |
7 |
钱先鸿与罗志坚、广东祥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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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78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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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29 |
8 |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太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韶关雄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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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282执恢2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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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24 |
9 |
湖南联创矿冶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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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2执保2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联创矿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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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08 |
10 |
崔友文、王中琴等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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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526民初6310号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原告-崔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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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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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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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950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亚沪琼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沪琼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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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9509号之一原告三亚沪琼建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271民初9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沪琼建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原告三亚沪琼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368元,由原告三亚沪琼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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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2 |
(2017)粤06民终120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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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20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雄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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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2085号韶关雄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韶关雄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9.4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润景房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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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3 |
(2018)粤0606执异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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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成江钢材有限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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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成江钢材有限公司、许泽承:关于申请人梁见旺申请变更为(2017)粤0606执10466号佛山市顺德区成江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泽承、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见旺要求变更其为(2017)粤0606执104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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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4 |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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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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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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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
5 |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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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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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第三人黄洪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1、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2、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驳回原告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180元,由原告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3655元,由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5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原告上诉状: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在此项基础上增加判决返还保证金100万元;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在此项基础上增加判决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承担。公告两被告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重庆帝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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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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