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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煤

    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524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1号厂房1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南瑞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创诚玻璃加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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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1102民初91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河南瑞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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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5-24
    2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粮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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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723执恢191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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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0-12-18
    3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实达丰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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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858-3685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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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2020-06-01
    4

    河南瑞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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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1102民初917号之一 票据纠纷

    申请人-河南瑞朗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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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1-05-24
    5

    谢辉、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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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02执异152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人-谢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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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8-21 2019-09-30
    6

    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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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陕07民终1068号 票据纠纷

    上诉人-洋县荣深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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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2018-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陕0723执恢191号 洋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4 详情
    2 (2020)陕0723执恢96号 洋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1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3民初36858-368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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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民初36858-3685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实达丰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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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实达丰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因受理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实达丰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6858-36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中煤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实达丰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的案件受理费164064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已预付,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金鼎商业有限公司。两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湖北实达丰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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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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