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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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方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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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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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韦秀燕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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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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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闫思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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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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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廖龙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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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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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罗云秀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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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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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光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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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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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郭衍火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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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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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友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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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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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伍嘉龙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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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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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肖春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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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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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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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491民初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梁润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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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10-23 |
2 | (2019)粤0491民初9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黄美玲 余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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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10-23 |
3 | (2020)粤0491民初166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钟建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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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03 | 2020-09-27 |
4 | (2020)粤0491民初16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钟建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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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03 | 2020-09-27 |
5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邱慧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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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7-14 |
6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余新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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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20-07-05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许育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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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7-05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姜鸿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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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60 | 2020-04-21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孔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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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3-20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孔志伟 胡晓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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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G33 | 2020-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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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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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李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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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阳、易波、梁德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云阳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粤0402民初2441、2447、2454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2441、2447、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卡号、金额详见附表);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至暂计日的利息、违约金及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卡号、日期、金额详见附表,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各案被告自行负担(金额详见附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下续附表。2441判决附表.doc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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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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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02民初175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张耀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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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耀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粤0402民初175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耀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卡号为6222460723900457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289.04元;二、被告张耀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460723900457的信用卡滞纳金5344.30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28723.33元和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15289.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上滞纳金、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9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张耀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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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3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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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02民初16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胡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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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林展县、陈仕东、谭蓉、谢旭、吕朝阵、邱卫平、王剑、张光源、张裕飞、周励娥、陈小华、颜新华、丁晓鸽、黄荣、叶瑞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胡丹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粤0402民初1690、1740、1742、1743、1744、1747、1748、1749、1750、1754、1755、1760、1761、1764、1767、176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1690、1740、1742、1743、1744、1747、1748、1749、1750、1754、1755、1760、1761、1764、1767、1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卡号、金额详见附表);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至暂计日的利息及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卡号、日期、金额详见附表,以上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和各案被告分别负担(金额详见附表);(2022)粤0402民初1690号案的案件申请费661.04元,由该案被告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下续附表。1690判决附表.doc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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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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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02民初2441、2447、245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李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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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阳、易波、梁德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云阳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粤0402民初2441、2447、2454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2441、2447、24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卡号、金额详见附表); 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至暂计日的利息、违约金及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卡号、日期、金额详见附表,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各案被告自行负担(金额详见附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下续附表。 2441判决附表.doc 附件不存在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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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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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02民初1690、1740、1742、1743、1744、1747、1748、17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胡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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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林展县、陈仕东、谭蓉、谢旭、吕朝阵、邱卫平、王剑、张光源、张裕飞、周励娥、陈小华、颜新华、丁晓鸽、黄荣、叶瑞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胡丹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粤0402民初1690、1740、1742、1743、1744、1747、1748、1749、1750、1754、1755、1760、1761、1764、1767、1768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1690、1740、1742、1743、1744、1747、1748、1749、1750、1754、1755、1760、1761、1764、1767、17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卡号、金额详见附表); 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至暂计日的利息及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卡号、日期、金额详见附表,以上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和各案被告分别负担(金额详见附表);(2022)粤0402民初1690号案的案件申请费661.04元,由该案被告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下续附表。 1690判决附表.doc 附件不存在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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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6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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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402民初17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伍仲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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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仲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伍仲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2)粤0402民初1763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粤040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伍仲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卡号为6222300491824317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726.12元;二、被告伍仲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00491824317的信用卡滞纳金4500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21536.12元和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未还透支本金15726.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上滞纳金、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0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伍仲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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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7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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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吴泓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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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泓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吴泓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泓威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的透支本金209419.85元,利息26486.95元,合计235906.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为236906.80元整。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刁梅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南湾法庭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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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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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符绩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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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绩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符绩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符绩锦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的透支本金87984.93元,利息1750.54元,违约金1721.56元,合计91457.0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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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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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杨雪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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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莲、张清、胡国生、任智超、任智超、李卫真、袁永华、杨正卫、梁桂平、汪继东、张建兴、曾武仁、曹世旺、李红芳、曾浩、王德元、余振华、冯罗生、王伟江、李青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杨雪莲等人信用卡纠纷二十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信用卡至暂计日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金额详见附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信用卡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doc 附件不存在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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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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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邝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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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威、王志红、许洪森、王美灵、卢伯漫、林新潮、黄培生、黄九、杨旒俊贇、邱思瑜、徐伊林、刘毅、黄梓华、高洪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邝威等人信用卡纠纷十四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信用卡至暂计日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金额详见附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信用卡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doc 附件不存在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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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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