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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南街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7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6

    法律诉讼34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市三埠宏亿建材经营部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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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辖终1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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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9-26
    2

    梁浩光与潘永桥、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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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民初1616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梁浩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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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06
    3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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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865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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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9-26
    4

    候继光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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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130号之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候继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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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30
    5

    佛山市南海颢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泉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谢家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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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民初1017号之二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颢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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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2021-08-05
    6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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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终14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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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1 2021-08-11
    7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沐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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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异1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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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7-04
    8

    佛山市顺德区鹏佳佳互联网建材批发部与柯波、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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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2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鹏佳佳互联网建材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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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4-18 2021-06-30
    9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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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1民初8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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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市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04
    10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乾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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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辖终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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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05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0113民初56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显立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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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2 (2018)粤01民终63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 林良基 被上诉人-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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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3 (2018)粤01民终63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显立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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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4 (2016)粤0113民初56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显立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市金鼎广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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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5 (2018)粤01民终63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 林良基 被上诉人-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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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6 (2018)粤01民终63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张显立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广州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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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4
    7 (2017)粤0606执恢290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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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7-18
    8 (2017)粤0606执恢290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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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7-18
    9 (2018)粤01民终63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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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4
    10 (2016)粤0113民初56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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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2071民初15262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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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526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丁哲 岑英垣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 陈均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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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丁哲、岑英垣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均钿、开平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15262号一审已结案,现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维持(2020)粤2071民初15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2、撤销(2020)粤2071民初152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中“本案现有证据仅能反映广州四建公司违法分包涉案工程”的认定。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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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0)粤0105民初25133号黄民革与江悦卿、黄民耀、黄艳霞、黄达超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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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5133号 继承纠纷

    原告- 黄民革 被告- 江悦卿 黄达超 黄民耀 黄艳霞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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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5133号江悦卿、黄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民革诉被告江悦卿、黄民耀、黄艳霞、黄达超、第三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黄生发的生活补贴162940元由原告黄民革分得16294元、被告江悦卿分得122205元、被告黄民耀分得16294元、被告黄达超分得8147元;  二、被继承人黄生发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共计192804.44元由原告黄民革分得63196.33元、被告江悦卿分得92577.22元、被告黄民耀分得37030.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36元,由原告黄民革承担1787元,被告江悦卿承担3666元,被告黄民耀承担1133元,被告黄达超承担5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所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148782021-08-1016:15:47:0联系人:黄继锋、杨彩萍(2020)粤0105民初25133号黄民革与江悦卿、黄民耀、黄艳霞、黄达超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江悦卿、黄艳霞: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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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3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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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陈秋凯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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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79196.2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179614元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三、被告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69.5元,由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48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68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共同负担2409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591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32548元、财产保全费240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045722021-07-2915:02:18:0联系人:简扬生、李丹娜(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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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4

    (2021)粤0105执保1122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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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1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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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1122号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1122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1876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540010542021-07-2615:48:50: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1122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秋凯: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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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5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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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陈秋凯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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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原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为:四建公司支付货款3679196.2元给兴业混凝土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判项;三、诉讼费用由兴业混凝土公司承担。  因被告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991322021-07-2313:48:42:64联系人:简扬生、李丹娜(2020)粤0105民初18764号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陈秋凯、揭阳市凯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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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6

    (2021)粤0105执保982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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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9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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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982号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982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953932021-07-2015:22:47:0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982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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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沐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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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异1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沐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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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异150号广州市沐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秦刚、孔木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沐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执4857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秦刚、幸依妍、孔木兰为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第三人秦刚、幸依妍、孔木兰为(2020)粤01执4875号案被执行人,秦刚在未缴纳出资911120元、幸依妍在未缴纳出资29400元、孔木兰在未缴纳出资29400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沐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第三人承责范围以97万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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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8

    (2021)粤0105执保777号广州市柒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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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7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柒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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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777号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柒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777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51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39439732021-05-2816:41:54:615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777号广州市柒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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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9

    (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原告陈建生与被告苏阳、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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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陈建生 被告- 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苏阳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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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苏阳:原告陈建生与被告苏阳、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0行中“铝材改色、零星工程补款10500元”补正为“铝材改色、零星工程补款105000元”;二、(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6行中“铝材改色、零星工程补款10500元”补正为“铝材改色、零星工程补款105000元”;三、(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10行中“铝材改色、零星工程补款10500元(利息以10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补正为“铝材改色、零星工程补款105000元(利息以10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538672902021-04-0916:27:44:572(2020)粤0111民初25916号原告陈建生与被告苏阳、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公告,民初,送达,清偿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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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10

    (2021)粤0105执保231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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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保2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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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保231号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231号【原案号(2021)粤0105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8494052021-03-2616:59:34:197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1)粤0105执保231号佛山市凯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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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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