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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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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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42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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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5-25 |
2 |
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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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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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2-31 |
3 |
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深某、苏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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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保32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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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9-06-04 |
4 |
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德尔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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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3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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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3 | 2017-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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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6民初23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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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9-01-03 |
2 | (2017)粤0306民初23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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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8-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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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42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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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42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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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4251号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KJCG001的《空气净化器广告机采购合同》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梵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85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4月2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王晶晶联系电话: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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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2 |
(2019)粤0309执242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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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24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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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2426号深圳安道云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38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24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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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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