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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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支行与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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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6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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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1-26 | 2018-05-31 |
2 |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林香,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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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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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1-25 | 2017-08-30 |
3 |
上海金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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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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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15-08-06 | 2017-09-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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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沪0106民初16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支行 被告-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陈林香 刘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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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02-25 |
2 | (2017)沪0106民初16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支行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陈林香 刘松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邱元超 处理级别 加急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陈林香 刘松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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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支行 被告-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陈林香 刘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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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7-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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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06执6191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24 | 详情 |
2 | (2017)渝0103执10513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4 | 详情 |
3 | (2017)渝0112执5973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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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03民初67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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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7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 被告- 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 陈林香 刘松 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寿广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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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3民初6799号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刘松、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寿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刘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贷款本金4847990.40元,及截至2016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75083.42元,合计5123073.82元。二、被告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刘松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上述借款本息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随本付清。三、被告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刘松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律师服务费136000元,随前款付清。四、被告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寿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7662元,由被告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陈林香、刘松负担,被告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寿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一并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05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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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2 |
(2016)渝0112民初26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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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香 刘松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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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624号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香、刘松、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100000元;二、被告陈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以3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资金占用费(以3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刘松、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林香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资金占用费以及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25元,由被告陈林香、刘松、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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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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