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蔡放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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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抗4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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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14 |
| 2 |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蔡放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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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抗4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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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14 |
| 3 |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放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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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58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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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16 |
| 4 |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放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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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54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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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12-26 |
| 5 |
蔡放辉、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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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89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蔡放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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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00:00:00 | 2018-12-12 |
| 6 |
江西利源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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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异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蔡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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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8-08-28 |
| 7 |
蔡放辉、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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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90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蔡放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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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09 | 2018-12-27 |
| 8 |
涂浩远、万先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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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异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涂浩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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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1 | 2018-04-30 |
| 9 |
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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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异10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南昌新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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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7-09-29 |
| 10 |
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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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异1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海伦地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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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17-09-21 | 2017-10-3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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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 2 | (2012)赣民一终字第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西洪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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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6-11-01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6)赣0111执172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0 | 详情 |
| 2 | (2016)赣0111执111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7 | 详情 |
| 3 | (2015)东执字第00978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9 | 详情 |
| 4 | (2015)东执恢字第00047号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12 | 详情 |
| 5 | (2014)洪中执字第00235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0-14 | 详情 |
| 6 | (2014)湖执字第00378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10-13 | 详情 |
| 7 | (2014)湖执字第00358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9-29 | 详情 |
| 8 | (2014)湖执字第00349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9-22 | 详情 |
| 9 | (2014)湖执字第00258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7-22 | 详情 |
| 10 | (2014)洪中执字第00002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12-2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及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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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再8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被申请人- 徐先凤 余银水 唐秀荣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蔡放辉及刘复庚 当事人-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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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再84、85号刘复庚、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及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民再84、8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联系人:立案二庭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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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 2 |
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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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再8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被申请人- 徐先凤 唐秀荣 刘复庚 余银水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蔡放辉 当事人-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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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民再84号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联系人:立案二庭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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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 3 |
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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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民再8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被申请人- 徐先凤 唐秀荣 刘复庚 余银水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蔡放辉 当事人-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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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民再85号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联系人:立案二庭刘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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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 4 |
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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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抗4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被申请人- 徐先凤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蔡放辉 刘复庚 余银水 唐秀荣 当事人-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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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唐秀荣、刘复庚:本院受理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民抗47号民事裁定书、赣检民监【2020】3600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抗诉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一庭熊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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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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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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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抗4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被申请人- 徐先凤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蔡放辉 刘复庚 余银水 唐秀荣 当事人- 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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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唐秀荣、刘复庚:本院受理申诉人江西德峰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蔡放辉、一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一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民抗46号民事裁定书、赣检民监【2020】3600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抗诉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一庭熊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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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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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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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89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蔡放辉 被上诉人-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复庚 余银水 徐先凤 唐秀荣 当事人-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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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复庚、余银水、徐先凤、唐秀荣、原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终2896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蔡放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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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 7 |
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刘复庚及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先凤、余银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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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90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唐秀荣 刘复庚 当事人-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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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先凤、余银水: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刘复庚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民终第2903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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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 8 |
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唐秀荣及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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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89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蔡放辉 被上诉人-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先凤 余银水 刘复庚 唐秀荣 当事人-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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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唐秀荣及原审第三人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通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五月十八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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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
| 9 |
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复庚及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先凤、余银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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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90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刘复庚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唐秀荣 余银水 徐先凤 当事人-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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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先凤、余银水: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刘复庚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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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 10 |
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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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2903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徐先凤 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刘复庚 余银水 当事人- 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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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荣、江西天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放辉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德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徐先凤、余银水、刘复庚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三月一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沈莉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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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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