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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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淮安市越井商贸有限公司与泰州丰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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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2民初21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淮安市越井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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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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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茹与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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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2民初39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罗文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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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5-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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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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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9-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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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6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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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6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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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621号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00万元;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260元(均已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前述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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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2020)粤03民终16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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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6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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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6621号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6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00万元;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8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260元(均已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前述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一、二审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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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3 |
(2019)粤0303民初34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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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418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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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时间变更为2020年3月20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于2020年1月10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Ο二Ο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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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4 |
(2019)粤0303民初341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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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418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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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3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8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祥和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唐龙商贸有限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匠恒贸易有限公司、全南县瑞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述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上述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上海慎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公告于2020年3月20日登于本院网站上。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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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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