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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源致林业

    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39号业务楼C幢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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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7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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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741号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荣华、段支平,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盘龙区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乌龙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大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麦一社居民小组、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钱荣华、段支平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自始无效;2、请求撤销(2021)云01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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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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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7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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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741号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荣华、段支平,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市盘龙区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乌龙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北大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麦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麦一社居民小组、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荣华、段支平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3月11日解除;二、被告钱荣华、段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83230元;三、被告钱荣华、段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7761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起以25832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钱荣华、段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驳回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4元,由被告钱荣华、段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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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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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7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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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741号原告昆明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荣华、段支平,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地塘居民委员会、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地塘居民委员会北大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麦地塘居民委员会麦一社居民小组、昆明市盘龙区双龙街道办事处乌龙社区乌龙居民小组、昆明源致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5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应诉材料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4接待室。(工作时间:9:30-11:30、14:00-1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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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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