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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石狮市八七路工行大厦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更正公告]陈萍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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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闽0581民初208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萍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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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更正公告陈萍萍(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220):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萍萍、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述公告内容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送达公告中“石狮市北环良狮路银昌新城2号梯17层1701单元商品房”应更正为“石狮市灵秀镇港塘村A地块世联华府1号楼8层802单元商品房”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王雅稚联系电话:0595-886176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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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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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81民初1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郑宝林 林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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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玉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3*****56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郑宝林、林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1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郑宝林、林玉明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65483.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535.58元(截止2022年元月20日,本息合计71018.95元)及自2022年元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一切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有权以被告郑宝林自有的位于石狮市石塘路174号世联华府7号楼1502单元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庄英材联系电话:0595-88617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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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隽哲、王雪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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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闽0581民初1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被告- 黄隽哲 王雪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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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隽哲(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354)、王雪飞(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9*****24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黄隽哲、王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11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黄隽哲、王雪飞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76597.0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586.7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402183.71元)及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一切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有权以被告黄隽哲、王雪飞共有的位于石狮市石塘路174号世联华府6号楼301单元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庄英材联系电话:0595-88617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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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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