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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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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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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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张士钟与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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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士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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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士钟、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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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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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士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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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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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张士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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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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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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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浙0683民初8690号原告张士钟与被告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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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86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士钟 被告- 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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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士钟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869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03593.5元,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620874.69元,2016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本金3403593.5元以年利率12%计算),支付原告维权律师代理费10万元。2.判令嵊州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全顺丝线有限公司对重庆保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丁海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英、董瑛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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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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