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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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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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304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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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27 | 2021-06-09 |
2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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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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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19 |
3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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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8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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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8 |
4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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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9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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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6 |
5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长宝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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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73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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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1-11 |
6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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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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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08 | 2018-07-05 |
7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晓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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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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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8-07-05 |
8 |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文敬、候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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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7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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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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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之一公告判决(黄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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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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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之一黄建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黄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一、限被告黄建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335.03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1日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费的违约金,每月物业费的违约金分别以206.43元为本金,从当月1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物业费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0%计算,每月物业费的违约金总额均以当月应付物业费本金206.43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黄建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王济群、黄艳勋联系电话:0769-89889821、89889816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92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12880号之一公告判决(陈吉尚)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12798号之一公告判决(汪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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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2 |
(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公告应诉(黄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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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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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803号黄建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嘉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本金4335.03元及违约金3982.65元(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以欠付费用为本金按日3‰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8317.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2月3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联系人:王济群、黄艳勋联系电话:0769-89889821、89889816联系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92号大朗法庭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9477号公告裁定(东莞市瑞娜思家具有限公司)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12769号公告应诉(东莞市硕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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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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