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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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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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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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告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其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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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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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告明鑫房地产与被告吕辉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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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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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白来通、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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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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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陈启智、郭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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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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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黄斯文、陈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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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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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辉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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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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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与吴友忠、吴美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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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XX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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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施铭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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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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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新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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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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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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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2民初131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孙新华 孙秀君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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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04 | 2020-03-17 |
2 | (2019)闽0582民初120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吕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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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56 | 2020-03-13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孙新华 孙秀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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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36 | 2019-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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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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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3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孙新华 孙秀君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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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孙新华、孙秀君、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338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撤回对被告孙秀君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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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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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33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被告- 孙新华 孙秀君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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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孙新华、孙秀君、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33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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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3 |
[裁判文书]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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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6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上诉人- 陈建阳 刘连娣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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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6123号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上诉人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民终612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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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7 |
4 |
[上诉状副本]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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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7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陈建阳 刘连娣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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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03民初7748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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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5 |
[裁判文书]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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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77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陈建阳 刘连娣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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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03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建阳、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766201610005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陈建阳、刘连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5400.9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阳、刘连娣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你们承担本案受理费9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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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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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陈建阳 刘连娣 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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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阳、刘连娣、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案涉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陈建阳、被告刘连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95497.5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陈建阳、被告刘连娣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晋江市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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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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