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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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市中能万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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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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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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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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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玉军、袁君兰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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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关系纠纷 |
上诉人-周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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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贺文荣、胡小深等与周玉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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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胡小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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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小清、马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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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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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春祥与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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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王春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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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谢继凡、文小英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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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文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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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王春祥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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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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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周卓辰、罗英等与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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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周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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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刘武勇与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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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刘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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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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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冯金德、蔡庆华、周浑华、罗慧娟、冯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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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冯金德 蔡庆华 周浑华 罗慧娟 冯小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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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冯金德、蔡庆华、周浑华、罗慧娟、冯小立: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冯金德、蔡庆华、周浑华、罗慧娟、冯小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70.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为1640583.73元,之后的利息以2670.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15%(8.55%上浮30%)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吉安市华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原告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976号他项权证登载的不动产在案涉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冯金德、蔡庆华、周浑华、罗慧娟、冯小立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20年8月21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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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2 |
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蔡庆华、曾纪伟、冯金德、周浑华、罗慧娟、刘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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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初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蔡庆华 曾纪伟 冯金德 周浑华 罗慧娟 刘筱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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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蔡庆华、曾纪伟、冯金德、周浑华、罗慧娟、刘筱燕: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蔡庆华、曾纪伟、冯金德、周浑华、罗慧娟、刘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9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为1858697.49元,之后的利息以28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15%(8.55%上浮30%)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西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原告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312号他项权证以及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974号他项权证登载的不动产在案涉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蔡庆华、曾纪伟、冯金德、周浑华、罗慧娟、刘筱燕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20年8月19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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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3 |
原告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清、马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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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民初27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罗小清 马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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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清、马启华:本院受理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清、马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小清、马启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02民初274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罗小清、马启华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09167.94元并承担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为11063.25元,2018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6‰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3元,由二被告负担7703元,原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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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4 |
原告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清、马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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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02民初27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马启华 罗小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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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清、马启华:本院受理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八月十六日联系单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联系部门:民二庭联系人:刘文起联系电话:8336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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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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