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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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运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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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26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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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2 |
钟良、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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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8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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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18 |
3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运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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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98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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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7-04 |
4 |
关于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雪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5执282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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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28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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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6-02 |
5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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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4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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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2 |
6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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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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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5-18 |
7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哲、林瑞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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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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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2-22 |
8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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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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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2-22 |
9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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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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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2-22 |
10 |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佳、刘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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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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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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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8民初6833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洪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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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68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洪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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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6833号黄洪滔: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40523812021-09-1516:10:06:329联系人:赖雯丽、赵洁玲(2021)粤0118民初6833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洪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黄洪滔: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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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2 |
(2021)粤0118民初6843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祥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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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68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祥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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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6843号高祥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40523102021-09-1516:07:31:531联系人:赖雯丽、赵洁玲(2021)粤0118民初6843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祥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高祥瑜: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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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2021)粤0118民初6839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桂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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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68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桂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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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6839号梁桂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40523272021-09-1516:08:32:816联系人:赖雯丽、赵洁玲(2021)粤0118民初6839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桂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梁桂好: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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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4 |
(2021)粤0118民初6840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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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68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姚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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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6840号姚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40523822021-09-1516:10:06:329联系人:赖雯丽、赵洁玲(2021)粤0118民初6840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姚猛: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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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5 |
(2021)粤0118执1559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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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15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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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1559号黄芙蓉:本院受理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38348082021-03-1716:53:57:389联系人:陈红英、黎晓燕(2021)粤0118执1559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黄芙蓉: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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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6 |
(2021)粤0118执1558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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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15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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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1558号王卫华:本院受理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38347922021-03-1716:53:09:955联系人:陈红英、黎晓燕(2021)粤0118执1558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王卫华: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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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7 |
(2021)粤0118执1560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亚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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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执15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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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1560号陈亚冰:本院受理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亚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38347282021-03-1713:12:37:878联系人:陈红英、黎晓燕(2021)粤0118执1560号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亚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陈亚冰: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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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8 |
(2020)粤0118民初5608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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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0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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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钟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5837.4元以及违约金(每月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违约金以216.2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以5837.4元为限);二、被告钟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污水处理费119.45元、水费262.56元、分摊电费1549.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31.1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931.1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钟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663542020-11-2516:33:10:679(2020)粤0118民初5608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违约金,物业,被告,判决,公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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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9 |
(2020)粤0118民初5614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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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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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烨: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的物业服务费40125.46元以及违约金(每月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违约金以520.1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以40125.46元为限);二、被告杨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的分摊电费1995元污水处理费1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55.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2055.5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被告杨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663732020-11-2516:33:17:200(2020)粤0118民初5614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违约金,物业,被告,判决,公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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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10 |
(2020)粤0118民初5617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哲、林瑞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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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6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哲 林瑞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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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哲、林瑞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哲、林瑞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哲、林瑞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0509.72元以及违约金(每月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每月违约金以488.34元为限,违约金总额以20509.72元为限);二、被告林哲、林瑞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分摊电费1404.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04.8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404.85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林哲、林瑞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536756382020-12-0217:13:13:432(2020)粤0118民初5617号原告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哲、林瑞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违约金,物业,林瑞庄,判决,公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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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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