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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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二稽罚[2020]215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12月,你单位向王振威(铸件经营户)以8.5%的手续费购买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均为3200153130序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货物金额税额价税合计1181968992015年12月10日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铸件86068.3814631.62100700.002181969002015年12月10日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铸件86068.3814631.62100700.003181969012015年12月10日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铸件86068.3814631.62100700.004181969022015年12月10日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铸件86068.3814631.62100700.005181969032015年12月10日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铸件86068.3814631.62100700.006181969042015年12月10日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铸件82489.7414023.2696513.00共计512831.6487181.36600013.00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都已入账,认证并申报抵扣所属2015年12月增值税87181.36元。上述所购进的材料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单位以8.5%的手续费购买阜宁县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第三方开具的发票,进项不得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87181.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59.07元。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记账凭证、认证结果清单等复印件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取自于浙江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的打印件;并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金巍、会计陈丽丽和铸件经营户王振威、徐冠华的询问笔录及稽查工作底稿与之相互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91540.43元(税款已缴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91540.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770.2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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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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