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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意隆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金达路1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海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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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88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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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8-06
    2

    深圳市煜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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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3056号之三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煜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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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5-19
    3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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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8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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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6-17
    4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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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9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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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6-17
    5

    赵兰芬、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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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02执6887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赵兰芬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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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2-03
    6

    游敬涛与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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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02民初1767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游敬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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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021-03-16
    7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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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9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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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2-19
    8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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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8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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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2-19
    9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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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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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12-19
    10

    陈雏凤与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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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99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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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12-1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3民特28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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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05执10445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9 详情
    2 (2019)粤0305执976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03 详情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10民初5172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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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51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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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5172号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李海强与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强偿还借款本金3330万元;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3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9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25,9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5,9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注: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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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2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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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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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本院受理原告梁昭强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一、撤销(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判决书第三项;三、改判上诉人李海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梁昭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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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3

    (2021)粤03执39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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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392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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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924号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王来喜、连炳杰、刘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全盛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51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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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4

    (2020)粤0307民初266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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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6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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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666号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本院受理原告林亮辉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亮辉返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借款利息33513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亮辉支付保全担保费8754.01元、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对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亮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344元(原告林亮辉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华意隆公司、惠州华意隆公司、连炳杰负担。原告林亮辉预缴的11434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意隆公司、惠州华意隆公司、连炳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1434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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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5

    (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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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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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本院受理原告梁昭强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昭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34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634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昭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对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93.95元、保全人民币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4893.95元,由原告梁昭强承担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华意隆公司、惠州华意隆公司、连炳杰共同承担人民币49893.95元。原告梁昭强多预缴的人民币49893.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意隆公司、惠州华意隆公司、连炳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49893.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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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6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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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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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连炳杰:本院受理原告梁昭强诉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昭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人民币13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人民币6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昭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对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361.7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7361.77元,由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共同承担。原告梁昭强已预缴的人民币137361.7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李海强、连炳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37361.7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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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7

    (2021)粤03执14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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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4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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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402号之一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中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李海强、王来喜、杨振文、朱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中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李海强、王来喜、杨振文、朱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8133123.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4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海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北侧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7A房(不动产证号:3000362629);被执行人朱煜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星河盛世花园(一期)1栋A3座2单元2306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416)、2307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418);被执行人杨振文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星河盛世花园(一期)1栋A3座2单元2501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93)、2502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88)、2503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89)、2505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66)、2506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63)、2507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62)、2508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54)、2509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92)、2510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259)、2511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90)、2512房(不动产证号:5000619364)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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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8

    (2021)粤03执14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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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4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被告- 王来喜 杨振文 深圳中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李海强 朱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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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402号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中润新创科技有限公司、李海强、王来喜、杨振文、朱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33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4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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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9

    (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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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梁昭强 被告-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连炳杰 李海强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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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连炳杰、李海强、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梁昭强与被告连炳杰、李海强、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68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4350元;3.判令被告连炳杰、李海强、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8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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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10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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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梁昭强 被告- 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连炳杰 李海强 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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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连炳杰、李海强、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原告梁昭强与被告连炳杰、李海强、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268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6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其中1300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算,60万元自2019年4月3日起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深圳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担保费11000元;3.判令被告连炳杰、李海强、惠州华意隆电气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8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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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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