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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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菏环罚字〔2018〕180122FMZY号 | 菏泽市生态环境部门 |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菏环罚字〔2018〕180122FMZY号单位名称: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82800268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闫培洲地址:菏泽市高新区昆明路1666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菏泽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污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检修不及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停产报告,7、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RTO焚烧炉停炉检修报告,8、现场影像资料,9、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10、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RTO焚烧炉应急预案,11、《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关于RTO炉停炉检修延期报告,12、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关于废气治理情况报告,13、菏泽市方明制药有限公司自动在线监测数据,14、听证报告。我局于2018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应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18年3月8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你们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和听证意见,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地址:菏泽市双河立交桥东的“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 收款单位:菏泽市财政局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印章)2018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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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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