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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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吴文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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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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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与彭新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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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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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吴文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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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83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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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文提(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6*****510):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吴文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加工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文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邱堂寅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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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文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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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83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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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文提(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6****2510):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提加工合同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8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加工款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六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许静雅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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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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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彭新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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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8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 被告- 彭新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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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彭新木(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5****427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新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彭新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加工款3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彭新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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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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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彭新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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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84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 被告- 彭新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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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彭新木(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5****427X):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新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8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市金永丰印花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加工印花费4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10时0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10、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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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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