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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与被告杜荣华、第三人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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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230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当事人- 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杜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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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与被告杜荣华、第三人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802民初230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杜荣华赔偿第三人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负担41800元,被告杜荣华负担40000元。案件受理费332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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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
    2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被告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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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230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被告- 杜荣华 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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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荣华: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杜荣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因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999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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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3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被告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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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2308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被告- 杜荣华 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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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荣华: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杜荣华、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杜荣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江西国英腾岳微电子有限公司因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999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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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4

    原告李保忠、李宝臣、李勇、李猛诉被告刘奇洪、彭美连、第三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现更名为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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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226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李宝臣 李保忠 李猛 李勇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彭美连 刘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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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奇洪、彭美莲: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忠、李宝臣、李勇、李猛诉被告刘奇洪、彭美连、第三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现更名为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称其因笔误,将被告“彭美莲”错写成“彭美连”,特申请将被告“彭美连”变更为“彭美莲”,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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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5

    原告李保忠、李宝臣、李勇、李猛诉被告刘奇洪、彭美连与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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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226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李保忠 李猛 李宝臣 李勇 被告- 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彭美连 刘奇洪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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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奇洪、彭美连: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忠、李宝臣、李勇、李猛诉你们与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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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6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被告杜荣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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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02民初2316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被告- 杜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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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02民初2316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速裁庭二0二0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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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8
    7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被告杜荣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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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02民初2316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被告- 杜荣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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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原告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执行职务时滥用股东权利、违约经营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9999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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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1
    8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被告肖亻毛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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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802民初24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被告- 肖毛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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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亻毛仔:本院受理吉安市吉州区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中心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支付拖欠二楼租金39000元及滞纳金5040元,支付四楼租金18000元及滞纳金3060元,拖欠水电费3599.4元,以上合计6869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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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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